今天记者新获得消息,宁波市政府大幅提高本市“棚改”货币补偿(即选择拿钱)的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的比例从原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不超过10%,统一提高至25%。
此项新政策,由7月9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予以明确。
此前,本市对“棚改”所涉住宅房屋的征收规定是,纳入棚改范围的成片危旧住房,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不予货币补偿补助,但按期签约、搬迁,可获最低5%、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总价10%的奖励。
同时,“棚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内购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在新政策中,这一条规定仍得到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