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江雁斌)今天,市规划局传来消息,由市规划局牵头起草的《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市长卢子跃签发,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立法不仅填补了我市在地下开发工作领域立法的空白,也是全省首部地下空间综合性立法。
根据《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我市以轨道交通建设为重点,以地下市政设施、停车场、综合管廊等为主体、其他功能设施为补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了新的阶段。截至2015年底,我市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已达3200万平方米,其中,市六区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约为2000万平方米,并呈现出总量快速增长、功能综合多样的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市又出台了《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分总则、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地下空间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篇章对地下空间开发作综合性立法。
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针对当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综合协调机制缺失、专业性规划之间衔接不畅、地下空间综合信息不完善等问题,《管理办法》首先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建设、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突出规划的龙头和导向作用;明确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管理,要求有效推进地下空间统筹建设利用,发挥地下空间连通效应,避免重复建设引起的资源浪费;同时还对在地下空间进行违法拆改、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分层确权制度和产权登记制度。即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并可取得相应权属证明。这意味着地下空间也将有自已的“身份证”,其业主可以获得相应处置权并获取收益,为将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奠定了基础。
《管理办法》规定,除单建地下管线工程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使用权,同时,对地下空间土地权属的水平范围和竖向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还着重明确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地下公共通道等公共设施由属地政府指定单位或城市管理部门等申请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切实解决地下公共设施“有物无权”难题。 |